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有序开展。依据《山西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范围包括:
(一)基金会变更、注销登记,换届改选,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三)涉及基金会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六)吸收校外或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
(七)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活动内容包括:
(一)重大募捐计划、投资计划;
(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
(五)设立新的公益项目、资助开展大型公益活动及其他公益性活动;
(六)与国内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七)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八)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突发性事件、事故;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第五条 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七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八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备案制度,对报告的重大事项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记录报告时间、事项、内容、报告人、报告对象等内容并备案。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由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披露信息,由监事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漏报、瞒报、谎报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