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陶本一教育基金使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2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陶本一教育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健康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捐赠协议约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原校长、著名语文教育家、语文报社创始人陶本一先生家属徐莉英女士向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人民币100万元,设立“陶本一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离退休教职员工的健康保障工作。基金会据此设立陶本一教育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或其指定的权利承继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议、报批。

第四条 本基金管理使用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专款专用;

(二)尊重捐赠人意愿,聚焦离退休教职工健康保障;

(三)精准帮扶、公开公正、程序规范;

(四)厉行节约、注重绩效、量力而行;

(五)信息公开,自觉接受捐赠人、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年度使用计划、重大支出事项、帮扶标准调整和项目实施安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承担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资金拨付、项目监管、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本基金设立管理小组:由基金会、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归口管理部门、校医院(卫生保健机构)、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工会等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本基金下一年度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使用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5万元至20万元,其中精准帮扶类支出不高于70%、健康保障建设类支出不超过30%。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各类支出方向、拟帮扶人数、资助标准和项目实施安排。确需调整年度使用规模或者支出结构的,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本基金执行期为五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执行期内年度预算按15万元至20万元计划,五年累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本金总额及其合法增值收入。执行期届满,本基金本金及增值收入尚有结余的,由理事会按照捐赠人意愿研究确定后续使用安排;确需延长执行期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或其指定的权利承继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议、报批。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徐莉英女士捐赠的人民币100万元;

(二)后续其他单位、校友和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陶本一教育基金的资金;

(三)本基金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形成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增值收入;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本基金管理的资金。

第九条 本基金在基金会账户内单独设置核算,与基金会其他基金和非限定性资产分别反映,不得相互挤占、混用。

第十条 本基金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限于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允许的范围,不得进行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投资决策程序和收益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本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精准帮扶:用于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中重病大病、意外伤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补助、生活救助和临时困难帮扶;

(二)健康保障建设:用于支持学校医疗设施升级、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健康知识普及,包括校医院(卫生保健机构)诊疗设备购置与更新、就医绿色通道建设、健康讲座与科普宣传、健康风险筛查与疾病预防教育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与离退休教职工健康保障无关的基本建设、装修、招待、差旅和一般性福利发放等支出;

(二)在职教职工和学生的奖助、科研、会议、培训等支出,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弥补投资损失、罚款、对外捐赠、赞助、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支出;

(四)任何形式的个人分红、变相分配或利益输送;

(五)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帮扶对象与条件

第十三条 本基金帮扶对象为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包括离休干部、退休教职工,以及按学校规定纳入管理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帮扶对象范围;

(二)申请理由真实,材料齐全,无隐瞒、虚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重病大病申请帮扶:

(一)罹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并需长期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

(二)罹患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严重并发症等慢性疾病,长期治疗负担较重;

(三)单次住院或年度累计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渠道报销补助后,个人自付部分仍然较高,影响基本生活;

(四)经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重病大病情形。

第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跌倒摔伤、烧烫伤、突发急症抢救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且非因本人违法犯罪、醉酒、自伤自残或参与高风险活动等自身过错所致的,可以按意外伤害申请帮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帮扶:

(一)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病、残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

(二)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中断或大幅减少,生活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

(四)本人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且缺乏其他经济支持;

第五章 帮扶标准

第十八条 帮扶标准按支出情形分档设定。具体金额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基金规模和申请情况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所列标准为暂定标准,正式施行前经理事会核定。

第十九条 重病大病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补助,以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渠道报销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分档补助:

(一)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40%补助;

(二)自付部分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50%补助;

(三)自付部分5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60%补助。

同一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度累计医疗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确需突破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2000元至5000元;同一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度累计生活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帮扶,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至5000元。情况紧急需要先行救助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紧急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已从政府救助、社会慈善、学校其他基金或所在单位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的,本基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差额,不得对同一笔费用重复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三)应当由第三方(含责任人、保险机构、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未先行主张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帮扶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陶本一教育基金帮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及离退休身份证明;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材料;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助凭证;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离退休教职工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身份、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复审。基金会秘书处会同人事部、校医院、财务部、工会等部门对申请事项和拟资助标准进行核准,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约谈申请人或委托第三方核实。

(四)审批。每年两次集中审批,分别放在6月、11月底进行;复核通过后上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批阅签字。

(五)拨付。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直接支付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六)归档。办理完毕后,相关材料由基金会秘书处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可以按年度或学期集中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参与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章 医疗服务与健康保障项目

第二十七条 用于学校医疗设施升级、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健康知识普及的支出,按项目方式管理,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由校医院(卫生保健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编制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内容包括项目背景与必要性、目标与受益人群、实施内容与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与测算依据、绩效目标与评估方式。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5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项目涉及学校其他经费渠道的,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第三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下列方向:

(一)面向离退休教职工常见病、慢性病诊疗与健康管理所需的基础设备更新和适老化改造;

(二)就医绿色通道、上门巡诊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能力建设;

(三)健康讲座、义诊咨询、科普资料编印和健康行为干预等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四)疾病预防、健康风险筛查和心理健康服务;

(五)离退休教职工健康档案与信息化服务建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内容、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结项报告和经费决算,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追回未使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本基金购置设备、药品、耗材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比价、招标或集体决策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验收入库,据实结算。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本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由使用单位登记管理、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产处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处置收入纳入本基金管理。

第八章 财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支出纳入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资金支付按基金会财务审批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原始票据应当真实、完整、合规,不得涂改、拆分或以白条入账。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减少现金使用。大额资金支付按学校和基金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监事(监事会)对本基金的收支、投资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查阅账簿、凭证和相关资料,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离退休教职工有权查询本基金使用情况,基金会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四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对本基金年度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帮扶覆盖面、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效果和受益对象满意度等。评估结果向理事会报告,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使用计划和帮扶标准的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本基金的下列信息:捐赠收入情况,年度使用计划和支出情况,重大项目及帮扶事项实施结果,投资收益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涉及申请人身份、病情、家庭状况等敏感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并作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不得损害申请人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的捐赠协议、申请审批材料、财务凭证、项目文件、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和评估报告等,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以虚报、隐瞒、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基金会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后续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参与管理、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基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资金,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取消其后续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捐赠协议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章程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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