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等依法刻制的所有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印章刻制需报理事会批准,由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印章需要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七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保存,管理人员必须随时锁好,并把钥匙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以免发生意外。关联印章,实行分散保管,相互制约。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或交由他人代管。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时,征得领导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陪同前往办理并做好登记;印章外借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或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保管好用印记录。
第十三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文件、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特殊情况确需用印时,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盖章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需报印章管理人员备案。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基金会名称变更;
(二)印章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后;
(四)其他不适合再使用印章的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基金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