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扩大公开透明,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基金会内部相关信息和业务活动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工作职能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等;
(三)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包括:项目通知、公示和颁发等;
(四)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日常工作、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五)财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等;
(六)年度工作报告;
(七)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内容、金额等;
(八)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经过秘书长批准,修改后重新公布,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条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需要公开的信息及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5月31日前向山西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审查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山西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