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1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实施和管理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山西师范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传承弘扬师大精神,号召凝聚校友力量,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拓展募集资金渠道,推动山西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2.负责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拟定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定期向捐赠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师资建设类:包括优秀教师奖励、优秀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优秀人才引进、青年教师发展、国际交流等项目;

2.学生培养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贫困生医疗救助、学生创新创业、学生就业、学生实践、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等项目;

3.学科发展类:包括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引智等项目;

4.科技创新类:包括科学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校企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助推等项目;

5.校园建设类:包括校园基础设施、校园景观、校园美化绿化、文化场馆的修缮、改造和建设等项目;

6.校友专项类:包括校友救助、校友论坛、校友活动、校庆活动等项目;

7.实物捐赠类:包括图书、字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影像器材、办公设备、应用软件或其他物品;

8.其他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与评审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基金会宗旨、公益活动业务范围,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本年度财政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助规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立项:

1.捐赠方指定明确受益方,受益方向基金会提出正式立项申请;

2.捐赠方无明确受益方,但有指定立项范围,由基金会向捐赠方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

3.捐赠方无明确受益方和立项范围,捐赠款列入基金会非指定性捐赠。

第七条  项目受益方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填写《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并提交立项申请。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评审:

1.项目初审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2.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基金会理事会5名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3.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4.评审工作结束,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受益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方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受益方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的项目,受益方每半年须向基金会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受益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受益方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方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根据《立项表》约定的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受益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直至解除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应及时将该项目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内容包括策划、募资、协议、立项、审批、公示、实施、结项、审计、反馈、总结等完整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