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保管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山西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存,专人保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当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条 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附件一),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所需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填写申请表(附件一),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外出办理。基金会内部事宜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的,也照此办理。
第五条 凡遇第三条、第四条情况时,经办人员须到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填写使用登记明细(附件二),进行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