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1-13 浏览:

为了加强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票据及印章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报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为: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实物的合法收入。

(二)按照受赠人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受理各项支出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财产、投资活动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加强筹资过程管理,促进筹资专业化。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五)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档案。

(六)定期提供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分析。接受并积极配合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通过预算、收支、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开展财务分析,为主管部门和管理者提供财务决策的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山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审计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财务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九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对基金会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及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理事会、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捐赠项目实施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

基金会负责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捐赠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

基金会财务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年度预算,负责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各项目执行单位遇特殊情况,如经捐赠人同意改变捐赠用途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重大调整的,呈交项目执行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后,报基金会核准,方可调整,且预算调整的用途必须在捐赠项目限定的使用范围内。

第十八条  预算分析

基金会财务年度结束后,需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捐赠收入须按捐赠人是否有指定用途或使用单位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销售单、调拨单等)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凭据的,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三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业务支出、管理支出、筹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公益事业支出是指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业务,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业务支出是指专家评审费、培训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等。

其它支出是指无法归属上述业务中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支出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预算执行。经审批的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部门在申报支出项目时,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明细和申请金额。基金会年度预算编制须经理事讨论、理事长审核,提交理事会决定。经过理事会批准的预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按学校规定报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公益项目立项和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以及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按照民政部门要求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二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7%。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非兼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捐赠物资、购置仪器设备等均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有使用指向的,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

第八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三十五条  银行空白票据、支票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须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三十七条  会计应根据会计档案规定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账目核对。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支付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关奖金、酬金、助困资金等,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方式支付。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三)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四)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购置的实物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或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属于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基金会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指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十五条  会计核算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四十六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四十七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四十八条  捐赠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财会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审计的情况,应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主动提请学校审计、计财处等部门帮助整改。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依照规定向业务主管机关提交理事会任期审计报告,并按照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同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基金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应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审计报告和基金会财务情况。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会计档案由财会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

第六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理事会领导批准后,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